第二条为贯彻国务院指示精神,落实六部委行(关于加快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意见),加强对乡镇企业“贸工农”出口商品基地专项贴息贷款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负责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和融资担保体系;负责乡镇企业工作,负责“贸工农”贴息贷款工作。依法管理乡镇企业,对接上报省、市产业补助资金及招商引资工作。 负责轻纺行业管理。及本行业淘汰落后、安全生产、产业政策管理。
对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的稳产高产,良种繁育,节水灌溉,技术推广,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扶贫和防灾抗灾等所需资金,要优先安排;支持农业的产业化经营,促进贸工农一体化发展;引导乡镇企业合理集中,把发展乡镇企业与建设农村小城镇结合起来,促进农业剩余劳动力有序转移。
【篇一】项目实施方案范文 我县实施省级现代农业产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家庭农场)的补助对象 主要扶持已获得20xx年进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录、进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和进入县级“”家庭农场名录,并同时还要符合以下八条的,从中择优选择。
组织指导全镇国有种植业用地租赁金征收工作,研究制定相应方案和措施。调查掌握全镇国有种植业用地租赁金征收工作情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国土资源所,办公室主任由肖家宝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王成刚同志兼任。贯彻落实我镇关于国有种植业用地租赁金征收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办法。
围绕保障充分就业、提升产业效能、增加群众收入,着力发展壮大三产业规模,突出抓好农业“新六产”,以产业振兴保障群众“人人有活干、天天有钱赚”,实现农民富的目标。(一)实施规模工业带动。
农业项目实施方案示例1 我县实施省级现代农业产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家庭农场、的补助对象 主要扶持已获得20xx年进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录、进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和进入县级“”家庭农场名录,并同时还要符合以下八条的,从中择优选择。
1、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发展基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业发展基金属于财政资金,是财政支援农村生产支出资金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财政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3、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简称基金会)贷款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保证所贷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及按时还本付息,根据贷款、转贷款协议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接受基金会贷款的所有项目单位。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项目管理,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利用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农发基金)贷款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等活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简称基金会)贷款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保证所贷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及按时还本付息,根据贷款、转贷款协议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接受基金会贷款的所有项目单位。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的实施与管理遵循严谨的流程,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项目开始实施的前提是签署贷款协定并满足相关生效条件,一旦协定达成,项目即刻启动。贷款资金的运用需严格遵守贷款协定和转贷协议的约束,任何滞留、截留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行为都将受到财政部门的严格监控。
为此,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增加农业投入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指纳入国家批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总投资计划内的各种资金。
第一条 为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补贴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1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共同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以下简称“粮食风险基金”)。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是政府保护、支持农业发展,对农业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续之一,必须达到投入与效益、使用与管理的协调统一。为此,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增加农业投入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十三条 由国家农发办确定纳入扶持范围的农业综合开发县,并按照“总量控制、适度进出、奖优罚劣、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根据财力可能逐年增加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第十五条 财政部依据各地财力状况分别确定各省地方财政资金与中央财政资金的配套比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农业发展政策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的精神制定。凡是国家确立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均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按照项目管理程序,自下而上申请,自上而下审定,并坚持立项条件,择优选定项目。第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旨在强化资金管理,确保资金效益。
第二十八条 灌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取用水计划,制定灌区内用水计划和调度方案,与用水户签订用水协议。 第二十九条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监测。
《农田水利灌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农业用水权应当登记备案,并授予其使用证书。未经许可使用农业用水的,应当依法承担违法用水的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农业灌溉水费征收管理办法包括为探索建立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农业节水,保障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完善农业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制定我县农业水费收缴、管理、使用办法。
乡(镇)、村自行兴办和管理的水利工程设施,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业工程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农业工程水费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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